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濰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濰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李濰萱知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112年間某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記載,應予補充),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總淨重:0.994公克,下合稱本案大麻)2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14日6時20分,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居所為警搜索,當場為警扣得本案大麻2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濰萱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毒偵卷第11至17、71至74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11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參(毒偵卷第39至42、47至51、92至93頁),且有扣案之本案大麻2包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者之相關資料,如其前手或共同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犯罪事實,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即足當之。查本案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供稱本案大麻2包係向 陳泑伶 購買並指認其人(毒偵卷第15至17、72頁),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據此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循線查獲陳泑伶其人等情,有該大隊113年6月4日函存卷為證(本院卷第31頁),被告所為自合於前揭規定,惟本院考量本案係員警持搜索票至被告居所查獲,認尚不宜免除其刑,而僅減輕其刑。又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併予說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身心危害甚鉅,易滋生其他犯罪並進而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實有不該。惟參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並佐以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科技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毒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使檢警得循線查獲,已如前述,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已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四、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扣案物照片11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參(毒偵卷第47至51、92至93頁),而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均應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繕本1份。
本案經檢察官許文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驗餘淨重)1含有大麻成分之棕色乾燥植株碎片(含包裝袋1只)1袋(0.1613公克)2含有大麻成分之深棕色乾燥植株(含包裝袋1只)1袋(0.826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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