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 陳奕帆 即昹欣整體美容館被上訴人 王秀英 訴訟代理人 蔣佩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105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之昹欣整體美容館,其負責人原為訴外人即上訴人之胞妹 陳怡亭 ,於民國102年12月間,訴外人陳怡亭因積欠債務,陸續向上訴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上訴人遂與訴外人陳怡亭約定,由上訴人以貸與訴外人陳怡亭之金錢總額承受昹欣整體美容館及店內所有資產,並於102年12月20日前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變更扣繳義務人名義為上訴人。詎被上訴人以其與訴外人陳怡亭間票據債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並據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1026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於104年2月26日查封昹欣整體美容館內營業器具如附表所示聲寶牌冷氣機等11件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惟上訴人於查封時曾到場表明昹欣整體美容館及店內所有生財器具均已由上訴人承受,系爭動產已非訴外人陳怡亭所有,未獲置理。為此,系爭動產既為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中關於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與訴外人陳怡亭為兄妹。被上訴人因常至訴外人陳怡亭所經營昹欣整體美容館做臉部保養而結識訴外人陳怡亭,嗣訴外人陳怡亭因經營不善,願以店內美容儀器及個人美容丙級執照作為擔保向被告借款,並簽發借據
1紙交由被上訴人保管,因此,系爭動產自屬訴外人陳怡亭所有,並非上訴人所有。又執行系爭動產之查封程序時,出租店面予訴外人陳怡亭經營昹欣整體美容館之房東即訴外人 許城 亦到場表明,房屋係訴外人陳怡亭向其承租,屋內動產均為訴外人陳怡亭所有;如昹欣整體美容館及生財器具已讓與上訴人,何以租賃契約未併為移轉至上訴人名下。再者,昹欣整體美容館所在建物1樓作店面經營使用,2樓則仍由訴外人陳怡亭及其女兒居住使用,上訴人從未居住於上開房屋,顯見上訴人與訴外人陳怡亭間就昹欣整體美容館及店內所有資產之讓與不實。上訴人此舉是為幫助訴外人陳怡亭避免其他債權人上門催討債務,而掛名為昹欣整體美容館之負責人,實際經營者仍是訴外人陳怡亭,縱使變更營業稅扣繳義務人名義為上訴人,仍不足以證明系爭系爭動產為上訴人所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主張及陳述外,另補陳:系爭動產均係上訴人以20萬元向訴外人陳怡亭頂讓而來,其中如附表編號9所示易脈衝儀器,係於103年間由訴外人 邱益如 即社立愛國際美容企業(下稱社立愛企業)出售予上訴人,並簽立易脈衝健康儀銷售約定書,約定上訴人在分期付款期間,僅先占有使用該儀器,儀器所有權仍為訴外人社立愛企業所有,上訴人至支付全部價金時,始取得儀器所有權,為附條件買賣,然上訴人迄未付清全部價金,故該儀器仍屬訴外人社立愛企業所有,而非上訴人所有,又訴外人社立愛企業既同意由上訴人繼續占有上開儀器,上訴人自得提起本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等語。並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系爭執行事件中對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上訴人則援用原審主張及陳述,另補陳:訴外人社立愛企業已經將上開儀器出售予訴外人陳怡亭,應該要求其支付貨款,而非討回上開儀器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昹欣整體美容館之負責人原為訴外人陳怡亭,嗣於102年12月20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請變更扣繳義務人名義為上訴人;被上訴人以其與訴外人陳怡亭間票據債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並據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程序,於104年2月26日查封昹欣整體美容館內營業器具如附表所示系爭動產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12月26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23463514號函(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2號卷第5頁)為證,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026號給付票款執行卷核閱屬實。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占有,依民法第
940條之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721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定。上訴人提起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既主張其對於執行標的物即系爭動產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就該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存在負舉證之責。而上訴人事後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易脈衝健康儀銷售約定書,欲證明其為如附表編號9所示儀器之占有人,該儀器之所有權人仍為訴外人社立愛企業社等情,其此部分之主張即令屬實,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並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其據此請求撤銷執行事件對於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自無可採。
(三)上訴人又主張:伊自訴外人陳怡亭處受讓昹欣整體美容館及店內所有資產,系爭動產自為伊所有,然伊已口頭與訴外人陳怡亭約定,由伊僱用訴外人陳怡亭為員工,系爭動產仍置放於 昶欣 整理美容館由訴外人陳怡亭使用,其等間雖未實際移轉系爭動產,但不影響系爭動產之所有權認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於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然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民法第76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應以動產之交付為準,若以使讓與人繼續持有動產,但所有權移轉受讓人之間接占有方式轉讓動產所有權,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應訂立契約為證。而本件上訴人既自承訴外人陳怡亭處並未交付系爭動產予伊,其等係以上訴人同意由訴外人陳怡亭繼續持有系爭動產之間接占有方式,以代交付,而移轉系爭動產所有權,自應由上訴人舉證其等間有此契約存在。而上訴人雖一再表示其等間有口頭約定,因而將昶欣整理美容館之負責人辦理變更登記為上訴人,雖提出昹欣整體美容館之登記資料為證。然上開變更登記僅屬營業稅扣繳義務人名義變更,無從遽認上訴人是否確有受讓昹欣整體美容館及其內之系爭動產。參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訴外人陳怡亭陸續向伊借款約20萬元,因事隔多年,借據已經丟掉。訴外人陳怡亭為清償借款,將昹欣整體美容館及店內所有資產頂讓予伊後,成為伊之受僱人,但伊仍將美容館交由訴外人陳怡亭經營。昹欣整體美容館營業進帳多少伊不清楚,如有盈餘,伊與訴外人陳怡亭對分,作為訴外人陳怡亭之薪資,因此薪資不固定等語(本院卷第26頁)。而上訴人既對於其與訴外人陳怡亭間存在借貸關係之事實未能舉證證明,又對昹欣整體美容館之營運、收支及物品管理均稱不清楚,且僱用訴外人陳怡亭經營昹欣整體美容館,卻以拆帳方式計算訴外人陳怡亭之薪資,均與一般商業經營常情有違。再者,上訴人對於其與訴外人陳怡亭間有約定間接占有乙節,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明,自難認為上訴人確有受讓昹欣整體美容館及店內所有資產,而取得系爭動產所有權。是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動產之所有權人,為不足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就系爭動產既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則其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於系爭動產之執行程序,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清源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1│華菱分離式冷氣機│組│1│臺中市清水│主機及室內│││○○○區○○路72│機││││││號││├──┼────────┼────┼─────┼─────┼─────┤│2│北方電暖爐│台│1│同上││├──┼────────┼────┼─────┼─────┼─────┤│3│HIGHVITALIONT│台│1│同上││├──┼────────┼────┼─────┼─────┼─────┤│4│LaColline23e8em│台│1│同上││││PRO超音波儀器│││││├──┼────────┼────┼─────┼─────┼─────┤│5│太空艙排毒減肥機│台│1│同上│日本進口│├──┼────────┼────┼─────┼─────┼─────┤│6│美容床│張│3│同上││├──┼────────┼────┼─────┼─────┼─────┤│7│TowelPot蒸溫器│台│1│同上││├──┼────────┼────┼─────┼─────┼─────┤│8│負電位治療器│組│1│同上│含配件│├──┼────────┼────┼─────┼─────┼─────┤│9│易脈衝│組│1│同上│一組兩個│├──┼────────┼────┼─────┼─────┼─────┤│10│青春之泉拔罐器│台│1│同上│含配件│├──┼────────┼────┼─────┼─────┼─────┤│11│聲寶冷氣機│台│1│同上│含主機及室│││││││內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