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邱志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叁萬叁仟零肆拾柒元②玖萬捌仟叁佰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五點九九②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志隆於93年01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94,97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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