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59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與大麻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大麻種子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大麻種子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初某日下午8時許,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貓仔」之成年人(尚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購入逾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及大麻種子1包,並由「貓仔」將上開毒品親自送到甲○○位於屏東縣○○市○○路00巷0弄00號居所,而自斯時起不法持有之。嗣因警偵辦甲○○另案販賣毒品案件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1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海洛因33包(純質淨重合計65.8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純質淨重合計39.67公克)、大麻1包(驗前淨重12.88公克)及大麻種子1包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5、17至15、17至23頁;偵卷第97至101頁;本院卷第58、70頁),復有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54號搜索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37、39至59、93至163頁;偵卷第155至169頁),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海洛因33包、甲基安非他命12包、大麻1包及大麻種子1包可佐。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3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純質淨重合計65.85公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合計39.67公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示);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大麻1包,經送同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12.88公克;驗後淨重12.83公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大麻種子,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4顆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20%,且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500號鑑定書、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04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219D179至4219D190)暨檢驗照片、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522D010至4522D011)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73、175至177、191至237、247、249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二、按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是若被告初次施用毒品並同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時,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係屬保安處分,與刑罰性質不同,故針對同一犯行併予諭知刑罰及保安處分者自無不可(例如對竊盜慣犯同時宣告強制工作),且此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已非嗣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故法院除應就被告所為論以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罪刑外,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此亦為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之使然,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13年1月23日為警執行搜索而查獲本案後,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被認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至32、85至86頁;不起訴處分書關於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誤載為113年2月23日),但揆諸前揭說明,因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之不法內涵較高,施用行為不得吸收持有超過法定數量之毒品行為,且此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犯行之刑罰,亦與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屬於保安處分不同,可併予諭知,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本院自仍應就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又被告具體持有之第二級毒品雖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別,然抽象上皆屬第二級毒品,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各項所定持有各級毒品之罰則,旨在遏止毒品之氾濫蔓延,係為保護國民身心健康此一社會法益,性質上僅屬單一,是以在同時持有抽象上屬同級毒品惟具體品類相異之情形,因衹一次侵害單一社會法益,要無複數法益受害之現象,自分別僅構成單純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4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
㈡、被告自112年12月初某日下午8時許購入毒品時起至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1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大麻種子,均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皆僅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係於同時、地向「貓仔」購入而持有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及大麻種子,自屬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明知國家對於毒品之禁令,猶購入逾純質淨重10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及大麻種子而非法持有之,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復兼衡其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7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33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大麻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均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等情,亦有前引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04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且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犯行有何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大麻種子1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除其中經鑑驗用罄之大麻種子20顆,因已失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外,剩餘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本案其餘扣案物依卷內事證亦未能證明與被告上開犯行具關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諾櫻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海洛因33包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32、45所示。2.鑑定結果:⑴編號1至26:呈碎塊狀,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79.62公克(驗餘淨重79.55公克),純度42.65%,純質淨重33.96公克。⑵編號27至32、45:呈白色粉末狀,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3.77公克(驗餘淨重53.72公克),純度59.31%,純質淨重31.89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2包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至44所示。2.鑑定結果:呈白色結晶狀,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33之純度72.7%,所含純質淨重7.369公克,編號34之純度78.8%,以此結果合併推估編號34至44所含純質淨重32.301公克。3大麻1包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所示。2.鑑定結果:呈菸草狀,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2.88公克,驗餘淨重12.83公克。4大麻種子1包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所示。2.鑑定結果: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4顆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20%,且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檢品淨重0.93公克。5不明白色粉末1包1.即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所示。2.鑑定結果:呈白色粉末狀,淨重156.09公克(驗餘淨重155.99公克),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