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良宇 債務人 楊家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9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