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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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俊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沉澱池、鐵皮棚房、貨櫃屋、水泥地舖面等地上物除去騰空,將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66,000元【計算式:(321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占用面積650平方公尺=650,000元)+(1430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占用面積12,408平方公尺=24,816,000元)=25,466,0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回復至無污染狀態部分,僅是回復前開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並無額外獲得利益,不併其算價額;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4,86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2日)之不當得利23,437元部分(計算式:21,972元×1月+21,972元×2/30月=23,4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654,305元(計算式:25,466,000元+164,868元+23,437元=25,654,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8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洪雅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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