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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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慶具保人朱亨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維慶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朱亨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法警室報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並經執行拘提未獲,且經命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未果,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有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3年5月23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33644202號函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