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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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献相對人 紀博文 即債務人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45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5070元紀博文自民國109年04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74053元紀博文自民國109年04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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