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梁頂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 梁頂峯 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就梁頂峯與 梁陳葱間 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三三二號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另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復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32號(下稱本案)事件被上訴人梁頂峯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了解整個案件審理內容,以維護被上訴人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本院准許交付本案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亦應依前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