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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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8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蘭銀 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相對人苗栗法院 顏苾涵 法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13年1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