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再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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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抗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蕭艿菁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所提之書狀係對本院104年度抗字第9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前揭狀名固載「民事抗告狀」,究其意旨係對本院104年度抗字第9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