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告有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冠東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
李儀蓁 被告 戴家鳳
戴令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韶瑋 律師
盧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