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敏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