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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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782號債權人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天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孟宏陳琳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所附證物合計為新臺幣肆萬柒仟
零捌元與標的金額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零捌元之金額不符。㈡確認聲請金額新臺幣玖仟伍佰元為何種債權?及請求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陳貴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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