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徐鵬勛 兼法定代理人 徐維鑫
黃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7,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