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08號聲請人 黃英傑 即大正租賃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順芳 、 向言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請更正本票提示日。(台端聲請狀所載提示日為「1110年03月05日」)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