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3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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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22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3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貳仟壹佰貳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