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調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克明宮
法定代理人  林献川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
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
人係為塗銷南投縣○○鎮○○段580及580之1地號土地上之
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顯在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
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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