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徐千惠 被告 劉子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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