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罪二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拘役五十日、拘役五十日,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0六0八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七一一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