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新協順鐵材行法定代理人 昌承張 被告駒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附表所示土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7,400元〔計算式:1,400×(476+272+348+248+339+94+354+4+1+290+266+81+281+281+306)=5,097,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公告現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1│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6│建│476│1,400│├─┼───┼────┼───┼──┼───┼─┼────┼──────┤│2│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6-27│建│272│1,400│├─┼───┼────┼───┼──┼───┼─┼────┼──────┤│3│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6-28│建│348│1,400│├─┼───┼────┼───┼──┼───┼─┼────┼──────┤│4│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6-29│建│248│1,400│├─┼───┼────┼───┼──┼───┼─┼────┼──────┤│5│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6-30│建│339│1,400│├─┼───┼────┼───┼──┼───┼─┼────┼──────┤│6│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6-31│建│94│1,400│├─┼───┼────┼───┼──┼───┼─┼────┼──────┤│7│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6-32│建│354│1,400│├─┼───┼────┼───┼──┼───┼─┼────┼──────┤│8│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6-33│建│4│1,400│├─┼───┼────┼───┼──┼───┼─┼────┼──────┤│9│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6-34│建│1│1,400│├─┼───┼────┼───┼──┼───┼─┼────┼──────┤│10│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4-35│建│290│1,400│├─┼───┼────┼───┼──┼───┼─┼────┼──────┤│11│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4-36│建│266│1,400│├─┼───┼────┼───┼──┼───┼─┼────┼──────┤│12│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4-38│建│81│1,400│├─┼───┼────┼───┼──┼───┼─┼────┼──────┤│13│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4-39│建│281│1,400│├─┼───┼────┼───┼──┼───┼─┼────┼──────┤│14│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4-40│建│281│1,400│├─┼───┼────┼───┼──┼───┼─┼────┼──────┤│15│嘉義縣│中埔鄉│枋樹脚││14-41│建│306│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