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298號債權人 張賢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照企業有限公司、 尤鴻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債務人尤鴻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鑫照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