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鄭舜鴻 原告 鄭朝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告 鄭傳景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鄭南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傳景祭祀公業曾向臺北市南港區公所登記備查,其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乙情,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是被告鄭傳景祭祀公業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應非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