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 陳志騏 即金大基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33,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