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 趙以諾 即趙以諾建築師事務所被告嘉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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