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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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 游棖榮施瑞鎤洪珮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6年5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208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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