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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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鄒騰垣 相對人 謝賀全 債務人 江朝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4年5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授信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朝政,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江朝政於民國㈠104年5月6日、㈡104年8月10日、㈢105年1月26日、㈣105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㈠1,000,000元、㈡1,000,000元、㈢1,000,000元、㈣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及清償日期,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㈠108年7月6日、㈡108年6月10日、㈢108年6月26日、㈣108年7月7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961,5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全部抵押物於108年6月5日因信託財產登記予相對人謝賀全,其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仁城││447│無│117.99│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大里區仁│住家用│第1層:48.83│無│││││城段447地號│加強磚造│第2層:48.83││全部│││303├───────┤2層樓│合計:97.66││││││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276巷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