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72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香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美賞 相對人 吳森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傅寒鈺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1372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11年1月12日1,500,000元555,707元113年4月13日113年4月14日2111年1月12日1,000,000元368,204元113年4月13日113年4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