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原告代號0000甲000000號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