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社區管理員資格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江四季 被告 王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管理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20號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命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10年4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