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620號原告 馬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昭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