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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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50號聲請人 郭大旭 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郭大旭(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郭添生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四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郭大旭本人,緣聲請人郭大旭與郭添生有收養關係,惟郭添生於民國00年間,其配偶 郭劉秋梅 懷孕後,即將當時年僅六歲餘之聲請人郭大旭趕回原生父母家,自此雙方即無往來,而收養人郭添生於00年0月0日即過世。聲請人多年皆與原生父母共同生活,生母 蔡黃月 於73年3月9日過世,生父 蔡金樹 於87年1月1日過世後,聲請人仍與其他兄弟同住,聲請人一直想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惟因不諳法律,亦不知法律修改,故未辦理終止收養。直至日前聲請人養母之子 郭峰源 因辦理低收入戶,前來找尋聲請人,希聲請人與養母終止收養關係,聲請人始知悉依法得終止收養關係。聲請人已與養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已辦妥戶政登記。惟養父之部分已死亡,是檢具相關文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郭大旭與郭添生有收養關係,而收養人郭添生於00年0月0日已過世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除戶謄本1件為證。另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終止目的,尚屬良善,且其業與養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參諸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殊屬明確。綜合上情,本院認定本件聲請人之養父已死亡,聲請人自小係由本生父母照顧成長,是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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