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90號聲請人 林逸家 相對人 許美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號│││(民國)││├─┼───────┼──────┼───────┼────┤│1│106年12月5日│1,500,000元│107年1月5日│661658│├─┼───────┼──────┼───────┼────┤│2│106年12月25日│3,000,000元│107年1月25日│764848│├─┼───────┼──────┼───────┼────┤│3│107年1月10日│1,500,000元│107年2月10日│277375│├─┼───────┼──────┼───────┼────┤│4│107年2月5日│1,500,000元│107年3月5日│277370│├─┼───────┼──────┼───────┼────┤│5│107年2月25日│3,000,000元│107年3月25日│661656│├─┼───────┼──────┼───────┼────┤│6│107年3月10日│1,500,000元│107年4月10日│277366│├─┼───────┼──────┼───────┼────┤│7│107年4月5日│1,500,000元│107年5月5日│277360│├─┼───────┼──────┼───────┼────┤│8│107年5月10日│1,500,000元│107年6月10日│27735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