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龍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吳文鳳 、 梁成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5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