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0號上訴人 陳梓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煥彩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