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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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8號聲請人 莊秀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柏宇 間因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