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簡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交簡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九七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