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413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正確地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