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28號原告 林明徽 被告 古莉娜 (ELEN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8行、第9行、第19行中關於「返回越南」之記載應更正為「返回印尼」。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6行中關於「大陸地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外僑、港澳居民、大陸地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