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6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6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65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下午3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
壹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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