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8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8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志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季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嘉義縣水上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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