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26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該標的之債務人與本件債務人非屬同一人,無從執行,應逕換債權憑證,另查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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