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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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張中庸 被告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應受送達處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貳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陸公司)於民國92年8月13日,邀同被告乙○○、丙○○、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向原告連帶保證被告寬陸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為限額,與被告寬陸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約定被告對原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對原告之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寬陸公司自94年5月1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7筆(各筆借款之借款時間、金額、清償期限,詳如附表所示),合計借款金額為23,270,000元,利息之利率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2.2%計算,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除應給付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外,尚應加付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寬陸公司借款後至94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所示編號第1至6筆借款陸續已屆清償期,然寬陸公司並未依約清償,依兩造之約定,被告寬陸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各筆借款之欠款本金金額、逾期時利息之利率均詳如附表所示),總計被告寬陸公司尚積欠原告20,259,3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乙○○、丙○○、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同負清償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20,259,3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份、授信約定書4份、本票7紙、放款戶資料一覽表1份、往來帳戶查詢單7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債,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示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權利。
」,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之意旨可資參照。
被告寬陸公司向原告借款,並由被告乙○○、丙○○、甲○○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被告寬陸公司積欠原告上述借款餘額未清償等事實屬實,業見上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郭文通
法官高英賓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文廣┌────┬──────┬──────┬──────┬──────┬─────────────┬──────────────────┐│借款編號│借款時間│原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尚欠本金(新│利息│違約金││││新台幣)││台幣)│││├────┼──────┼──────┼──────┼──────┼─────────────┼──────────────────┤│1│94年6月10日│4,240,000元│94年12月7日│2,979,953元│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止按週年利率6.08%計算│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94年6月10日│3,280,000元│94年12月7日│2,301,594元│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自94年12月31日起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止按週年利率6.08%計算│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3│94年5月13日│2,580,000元│94年12月9日│1,807,821元│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止按週年利率6.08%計算│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4│94年6月20日│970,000元│94年10月17日│970,000元│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自94年12月31日起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止按週年利率6.08%計算│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5│94年7月19日│1,600,000元│94年10月17日│1,600,000元│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自94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止按週年利率6.08%計算│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6│94年7月19日│3,200,000元│94年10月26日│3,200,000元│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自94年12月31日起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止按週年利率6.08%計算│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7│90年9月12日│7,400,000元│95年9月12日│7,400,000元│自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自9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止按週年利率6.08%計算│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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