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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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261號債權人 蒲炎滔 債務人 佘鴻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150,000元│民國105年9月5日│6%│├──┼──────┼───────────┼──────┤│002│970,000元│民國105年9月9日│6%│├──┼──────┼───────────┼──────┤│003│300,000元│民國105年9月23日│6%│├──┼──────┼───────────┼──────┤│004│358,344元│民國105年9月9日│6%│├──┼──────┼───────────┼──────┤│005│144,000元│民國105年9月26日│6%│├──┼──────┼───────────┼──────┤│006│150,000元│民國105年9月9日│6%│├──┼──────┼───────────┼──────┤│007│200,000元│民國105年9月20日│6%│├──┼──────┼───────────┼──────┤│008│150,000元│民國105年8月25日│6%│├──┼──────┼───────────┼──────┤│009│130,000元│民國105年9月20日│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