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鄭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怡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三萬八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七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救字第五號訴訟救助事件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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