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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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國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原名 劉宇城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98 年度 雄簡 字第 2254 號裁定(98.09.1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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