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本條例第13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98年8月20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1份可參,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清算程序卷宗核閱屬實。又上開裁定送達後,債務人固具狀陳稱其無本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應為免責之裁定云云;而債權銀行即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來函表示: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中有多筆各家銀行預借現金、吉時金扣款、壽險保費扣款及東森購物消費等支出,顯見債務人有以債養債及擴張信用等奢靡消費行為,應予裁定不免責等語。經查,由債權銀行所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含紐約巴黎卡及Mastercard)以觀,債務人自93年12月起迄94年6月間止,消費內容有多筆非生活必需之消費支出,例如:93年12月15日、94年1月17日、94年2月15日、94年3月15日、94年
4月6日、94年5月6日、94年6月6日、94年6月15日有多筆東森購物百貨之消費支出,換算每月至少有1筆東森購物百貨之消費;又93年12月8日、94年1月11日及94年1月29日(單日2筆)、94年2月4日均以信用卡預借現金方式各借款1萬元,93年12月23日、94年1月10日及94年1月20日各以信用卡預借現金方式借款5千元;93年12月起迄94年
6月間,均按月支出人壽保險費用1,958元及1,201元(合計3,159元)等,核其消費內容,每月均有東森購物百貨消費及逾3千元之人壽保險支出,並有單月份(94年1月)預借現金達4萬元之情形,顯已逾一般日常生活之合理花費範圍。
三、又依債務人甲○○所陳報之債務總金額高達4,039,939元,其先後向10餘家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使用,最後累積達4百餘萬元之債務,在在顯示債務人有過度享受、浪費奢侈之情事。況依最大債權銀行即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之陳報,93年11月23日債務人向安泰銀行貸款93萬元,目的即在代償其名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債務,此有委託代償放款及卡款資料表1份在卷可參,倘若債務人往後無奢侈浪費或不當消費之情事,則其債務總額應僅剩向安泰銀行之借款債務93萬元,何以在短短數年內仍繼續累積高達4百餘萬元之負債?參照前述93年12月起迄94年6月間止債務人之消費支出明細,多有非日常生活合理花費之情形,益徵債務人確有奢侈浪費之過度消費習慣。而債務人針對上開鉅額債務之形成,陳稱:因債務人之父經商失敗,90年間至95年間持債務人之卡片消費,以及債務人之母以其副卡進行消費,以致承擔過多之債務,債務人基於孝心只能默默承受等語(詳98年9月30日民事聲請免責陳報狀),惟債務人明知自己已有負債之事實,卻未衡量自身之償債能力,仍任由他人持其所申請之信用卡恣意消費,致負擔數百萬元之鉅額債務,此等未評估收入與支出狀況,不知撙節開銷,避免不必要花費,反容任自己與他人持續恣意持信用卡消費,終致負擔過多債務而不能清償,自堪認係因奢侈、浪費之行為所引起。再者,債務人自清算程序開始即同時停止清算程序,是債權人於此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得任何分配,徵以債務人係出生於民國65年,堪稱正值壯年時期,其日後之生產力及經濟能力尚非無法期待,自無予以免責之必要。此外,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俞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怡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