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泰 住新北市○○區○○○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3%│││749572│0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28279│0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82元│0月07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
一、債務人張泰於民國96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自民國96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03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17日止累計772,959元正未給付,其中749,572元為本金;22,403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06日止累計32,748元正未給付,其中29,761元為消費款;1,78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