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20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28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23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如附件所示。
二、抗告意旨以其有其他案件尚未結案,若結案可自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三、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抗告意旨既稱其他案件尚未確定,則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觀音鄉新興村3鄰三座屋18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自無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之餘地,且附表編號2、3、5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之本件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之適用,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320│有期徒刑│97年10月30日│本院97年度壢簡字│98年1月21日│││條第1項│5月││第3077號簡易判決││││││││││││││││├─┼─────┼────┼──────┼────────┼──────┤││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9月14日│本院97年度審訴字│98年2月2日││2│制條例第10│1年│為警採尿時起│第3029號判決││││條第1項││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9月12日│本院97年度審訴字│98年2月2日││3│制條例第10│8月││第3029號判決││││條第2項│││││├─┼─────┼────┼──────┼────────┼──────┤││刑法第320│有期徒刑│97年9月26日│本院98年度壢簡字│98年3月2日││4│條第1項│5月││第9號簡易判決││├─┼─────┼────┼──────┼────────┼──────┤││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11月2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5月25日││5│制條例第10│1年1月││第709號判決││││條第1項│││││├─┼─────┼────┼──────┼────────┼──────┤││刑法第320│有期徒刑│97年9月3日│本院96年度審易字│98年8月24日││6│條第1項│6月││第10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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