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96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第98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而後者所稱本節包括同法第208條裁定自明,故該更正裁定之規定,自包括裁定之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在內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武峰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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